和解VS調解和解與調解之法律效力 一、若非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縱由村里長出面協調達成協議,只是和解(契約),與調解的建築設計效力不同。 二、和解的法律效力:和解,有使當事人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一)當事人因和解而拋棄澎湖民宿之權利,不能重為主張。(除非意思表示有瑕疵,而有無效或得撤銷。)(二)當事人間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三)和解契約無執行力,不土地買賣能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契約,他方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義務,俟判決確定後,依確定判決聲請強制酒店工作執行。(和解契約不履行,當然亦得不提出訴訟,以聲請支付命令、調解等方式求償。) 三、調解的法律效力(一)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信用貸款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民事、刑事)(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花蓮民宿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居酒屋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四)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設計裝潢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賣屋時已經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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